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封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封某甲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沭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调查,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封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封某甲为谋取小区物业管理、承建建筑工程、人员工作安排等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后送给赵某某共计人民币28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封某甲为承接沭阳县**街道**城小区物业管理,请托时任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2017年7月、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封某甲为感谢赵某某帮忙其获得小区物业经营权,三次送给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封某甲为承接沭阳县**街道**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请托时任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封某甲为感谢赵某某帮其获得小区物业经营权,三次送给赵某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
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封某甲为承建沭阳县**街道**北小区车库工程,请托时任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2018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封某甲为了感谢赵某某帮其获得小区车库建筑工程,送给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封某甲为女儿封某乙能够通过面试到沭阳县**医院工作,请托时任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后被告人封某甲为了感谢赵某某帮助其女儿顺利考入沭阳县**医院,分四次送给赵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监察委员会提取的中共沭阳县委文件、银行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封某甲以及同案关系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广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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