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07号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封某甲2014年在外打工时看到别人种的红豆杉树很好看,遂产生去找红豆杉树来做观景树的想法,并向一起打工的工友表达该想法后通过工友得知红豆杉树是保护植物。在2016年正月份的一天,封某甲在准备上山找红豆杉途中遇到其三娘何某某,通过何某某得知在彭水县连湖镇毛坪村小地名“弯以头”的山林里面看到过红豆杉的树苗,封某甲遂去该山里面去找,后在山林里找到2株红豆杉,并用携带的沙刀将土刨松后将红豆杉挖出,之后封某甲将2株红豆杉栽在自家的院坝中,现在2株红豆杉均已经成活。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封某甲被连湖镇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所司法鉴定该2株树木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4.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封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封某甲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扈源
附件:1.被告人封某甲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9617****)。
2.侦查卷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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