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3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盛发市场内,被告人封某某在未对其驾驶的改装电动三轮板车拔钥匙断电并放置空档的情况下,下车装货,导致该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自行启动,将步行至该车前部的被害人樊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改装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不排除车辆由于启动故障导致车辆突然启动的可能性;被害人樊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板车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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