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8日间,被告人封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大酒店一楼酒吧包厢、站前**大酒店门口路边、右江区**门口路边、百色市右江区**路**路**门口等地多次贩卖毒品“茶叶”、“K粉”给唐某某(胡某某)。
1、2019年10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封某某在右江区**大酒店一楼酒吧的一个包厢内以每小包400元钱的价格出售4小包毒品“茶叶”给唐某某,得款1600元;
2、2019年10月2日下午17时许, 被告人封某某在右江区站前**大酒店门口路边以每小包400元钱的价格出售2小包毒品“茶叶”给唐某某,得款800元;
3、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右江区**门口路边出售3小包毒品“茶叶”及1小包毒品“K粉”,得款1750元。
4、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 被告人封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路**门口,以以每小包400元钱的价格出售2小包毒品“茶叶”给唐某某。双方交易结束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封某某身上查获毒资800元,从唐某某右边裤袋查获两包写有“灵芝”字样的紫色塑料袋,(内装有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1.24克、1.21克)。
案发后,办案民警将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送检。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MDM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氨基比林和苯巴比妥,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去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乐业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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