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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大厦**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封某某经吴某某(已判刑)的发展,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缴纳人民币69800元后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吴某某传销体系的直接伞下人员。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石某某(已判刑)、王某某、许某甲(三人均未到案)、许某乙等多人加入其传销体系,成为其伞下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封某某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达到A2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石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大厦**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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