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封某某至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小区王某某的工地处,窃得活动脚手架配件十五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5元。
2、2018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封某某至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小区王某某的工地处,窃得活动脚手架配件十五件、未安装车轮的小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5元。
3、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封某某至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上淋小区封某某工地处,窃得活动脚手架三套、山东石榴园牌水泥两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9元。
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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