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汉族,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上午,封某某在平山县**乡**村张某某的美容美发店做完头发后经过张某某家门口去厕所时,将张某某家院内凳子上的手机盗走,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封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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