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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60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封某某酒后驾驶苏EX****小型轿车从苏州市高新区**广场出发,途径**路,行驶至**路、**路路口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

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查询信息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执法录像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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