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元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封某某与井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封某某谎称自己受延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授权,负责陕西富县化工厂基建的土石方项目,被告人封某某称其可以将此项目转包给井某某,后两人经过协商,于2012年6月10日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小景园茶秀”签订协议,封某某骗取井某某合同保证金30万元现金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破案、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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