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被告人封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15时05分许,封某某从江口县闵孝镇坪寨往石阡县花桥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铜修线(铜仁-修文)104KM+500M(石固乡水大坪)路段,将行人黄某某、喻某某撞倒在地,造成黄某某、喻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封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经鉴定,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封某某在彭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贵州省石阡县花桥镇往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方向行驶,18时01分许,当该车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67公里+990米(小地名:石阡县枫香乡四方井村栗树坳组路段)处时,被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先后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63.52mg/100ml、248.1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封某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且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 娓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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