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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号。 务工,群众,2007年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08时许,被告人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柏坡高速行驶至西柏坡方向8KM+300M(霍寨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0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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