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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封某某饮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均禾大道出平沙街东169米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封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9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抓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芋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29****、189227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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