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巷**号。2020年5月15日被传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鹿某区宜微线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至宜微线8公里+100米处时,与沿公路东侧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并将其碾压,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民事已自行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巷**号。被告人封某某电话:1583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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