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渝D0****重型自卸货车,由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轻轨站沿渝南大道往金竹轻轨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徐家岩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接触,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侯。
2020年2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封某某驾机动车超车时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日,经重庆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50****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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