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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要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粤S****8小型普通客车沿全大线由东往西行驶至30KM+20M处时,与对向行驶由伍某某驾驶的浙B****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吴某甲当场死亡,封某某、伍某某、文某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颈部损伤致颈髓离断死亡。经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封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甲、吴某乙、文某某、胡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后被害人吴某甲的监护人文某某对被告人封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封某某到全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全州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车辆暂扣全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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