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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龙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2013年11月27日,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2013年11月27日,龙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封某某、龙某以及邹某(另案处理)在盘州市**镇**煤矿办公楼楼梯间与薛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后封某某、龙某、邹某对薛某某进行殴打,薛某某被打伤。2017年5月25日,薛某某因肋骨骨折2处以上被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25日,盘州市**镇**煤矿负责人唐某某赔偿薛某某含医药费共计6.6万元人民币,薛某某对封某某、龙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封某某、龙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盘)公(司)鉴(法临)字【2017】164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龙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对封某某、龙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龙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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