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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果、周某某等七人聚众斗殴、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封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海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封果、阳某某、赵海龙、辜某某七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7月14日广汉市公安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封果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9月17日由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将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辜某某、钟某某、阳某某、焦某某(另案处理)因为购买毒品的价格问题与被告人封果和赵海龙发生口角。双方持刀、棒僵持未果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驾车追赶被告人封果、赵海龙。被告人封果、赵海龙逃至广汉市浏阳公社小区后,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邀约双方在广汉市湿地公园附近路段打架。当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开车载着辜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焦某某在广汉湿地公园发现封果等人后,便追赶和撞停封果等人驾驶的奥拓车。随后被告人周某某、辜某某、钟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便手持事先放置在周某某车上的武士刀、钢管、棒球棒砍砸被告人封果的奥拓车。被告人封果、赵海龙、“磊儿”、“武儿”也下车并手持当晚在夜市购买的四根甩棍与周某某等人对打。准备前来调解的艾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在逃跑中撞向周某某等人车子后,斗殴双方跑散。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封果、赵海龙、辜某某被挡获归案。

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封果伙同曾某某等六人(已判决),在德阳市区108国道美丰公司对面劲羊特种铸造厂北面一空地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堆放的连砂石129方。经认定,被盗砂石价值人民币13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封果、阳某某、赵海龙、辜某某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果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果、周某某、赵海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封果、阳某某、赵海龙、辜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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