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80号
被告人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0年8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份,阮某甲(已判决)先后三次在本市**宾馆4楼一房间、**街道**村一绣花机厂厂房内、市区**路**寄售商行,组织阮某乙、钱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梭哈”、“斗牛”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共计9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寿某某帮阮某甲放资,分得好处费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寿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乙、钱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阮某甲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寿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寿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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