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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寿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406号

被告人寿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2000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1年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寿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寿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黎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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