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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寿某某与朋友在石家庄市昆仑大街与仓盛路交口东侧一百米左右的饭店内吃饭并饮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冀A*****号的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欲回其石家庄市开发区**小区住所,21时15分许寿某某沿南二环东延道路东行至兴安大街路口西侧50米左右时,看到交警正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遂弃车逃跑,后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循环化工园区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数值为:104mg/100mL,经鉴定: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浩

检察官助理:刘旭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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