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卢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副店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女, 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顾问,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5********,高中文化程度,**店顾问,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祝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店顾问,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次日执行。
被告人冯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周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庞某甲(庞叶,“叶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何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钟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郑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冯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卓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寿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店、**店、**路**馆,**店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左某某、邓某某、刘某甲、祝某某、周某甲、刘某乙、钟某甲、何某甲、冯某甲、郑某甲、周某乙、冯某乙、姚某某、庞某甲、卓某某、王某甲、何某乙、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全国各地陆续开设18家门店经营按摩业务。张某乙等人在未注册成立总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设置营业部、策划部、管理部、财务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建设部等多个职能部门对全国各门店实际控制管理。自2017年开始,由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策划后,在**店、**店、**店、**店、**成都**店、**西安**店六家实体店推行“色诱”诈骗模式。在“色诱”诈骗模式中,首先由外联人员在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美女图像,冒充美女与男性聊天,按照固定话术使被害人认为可提供性服务而前往特定的“实体店”进行消费。被害人到店后,“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在明知无法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相互配合,进一步让被害人误以为有性服务而陷入错误认识某某丁办卡,以此来骗取害人的钱财。
按照张某乙等人的授意安排,在位于本市洪山区**路**号商铺**开设“**”名仕店,被告人吴某某系店长 、左某某系副店长、邓某某、刘某甲、祝某某、周某甲均系顾问、刘某乙、钟某甲、何某甲、冯某甲、郑某甲、周某乙、冯某乙、姚某某、庞某甲、卓某某、王某甲、何某乙、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均系美容师,明知是以发生性关系为幌子不断诱骗被害人充值高额会员费,仍按照岗位分工分别实施诈骗行为,共同完成了诈骗活动。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白某某等2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3564元。被告人左某某参与诈骗白某某等2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3564。被告人邓某某参与诈骗易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7676元。被告人周某甲参与诈骗巴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祝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王某乙杰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诈骗白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9800元。被告人冯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乙参与诈骗被害人郑某乙谦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郑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冯某乙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丙男人民币12888元。被告人姚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何某丙俊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庞某乙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卓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高某某华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丁某某、刘某丁人民币共计89800元。被告人何某乙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乙进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王某乙杰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石某某勋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诈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钟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6200元。
二、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路“**馆”担任顾问,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000元。
三、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三阳路“**馆”担任顾问,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参与诈骗钟某乙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3200元。
42019年以来,被告人寿某某在张某乙等人安排下,担任洪山区雄楚大道**路“**”**店、武昌区**路“**”**店、江岸区**路“**馆”,硚口区**路“**馆”四家店的店务管理经理,负责管理后勤及巡店,明知是以发生性关系为幌子不断诱骗被害人充值高额会员费,仍按照岗位分工协助诈骗行为,共计参与骗取人民币1105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2.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等22人经过的说明;3.被告人吴某某等22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6.被害人白某某等33人的陈述;7。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左某某、邓某某、刘某甲、祝某某、周某甲、刘某乙、钟某甲、何某甲、冯某甲、郑某甲、周某乙、冯某乙、姚某某、庞某甲、卓某某、王某甲、何某乙、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某某丙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左某某、邓某某、何某甲、刘某甲数额巨大,被告人祝某某、周某甲、刘某乙、钟某甲、冯某甲、郑某甲、周某乙、冯某乙、姚某某、庞某甲、卓某某、王某甲、何某乙、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左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祝某某、何某甲、冯某甲、郑某甲、周某乙、冯某乙、庞某甲、卓某某、何某乙、郭某某、张某甲、寿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姚某某、王某甲、钟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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