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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寻某某故意伤害罪)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寻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寻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6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斜对面**路与**路的交汇处,被告人寻某甲与其同居者寻某乙(男,殁年32岁)因琐事发生争吵,寻某乙动手打了寻某甲之后,寻某甲到附近小卖店购买了的一把水果刀,在两人继续争吵和肢体冲突中,寻某甲朝寻某乙右胸部刺了一刀,导致寻某乙胸部出了大量的血,寻某乙继续对寻某甲追赶纠缠,寻某甲跑开并搭载一摩托车离开了现场,随后拨打了120,120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寻某乙因失血过多已经倒地,急救医生当场无法探测到寻某乙的生命体征,送医院后确定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寻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右上胸部,致右锁骨下静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2019年8月16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汽车**站过渡站附近将意欲外逃的被告人寻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寻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告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凶器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8人的证言;4、被告人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指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  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寻某甲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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