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0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寸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后,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建设市场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然后在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的家中使用电焊机等工具制造了一支射钉枪放在家中,使用该射钉枪防盗。2020年8月31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接攀枝花市公安局指令: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的寸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过射钉器等配件,要求核实情况。2020年9月2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寸某某接受询问,寸某某主动交出自己制造的射钉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寸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截图;鉴定文书及材料;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姜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