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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寸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寸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1********,阿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坝岔路口红绿灯附近的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寸某某抓获,当场从其住所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11.18克。经查实,寸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孟某某、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寸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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