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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寸某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寸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小组,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村**修理厂内,2020年03月0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村**组,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某、郭某某、董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07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08月07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09月0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寸某某、郭某某、董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09月,董某乙(已判决)组织被告人董某甲、寸某某、郭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从缅甸走私汽油、柴油到中国境内进行销售。被告人寸某某、董某甲、郭某某在董某乙的安排下,多次驾驶董某乙提供的号牌为云N*****的改装油罐车出境到缅甸运输成品油,后通过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村的便道进入中国境内,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还在董某乙的安排下多次驾驶白色微型车进行探路。后董某乙陆续将走私成品油销售给保山市瓦窑乡的大货车驾驶员余某甲(已判刑)、余某乙(已判刑)、彭某某(已判刑)父子、陇川县清平乡**加油蔡某某(已判刑)、弄兴加油站朱某某(已判刑)、瑞丽市雷允、户育加油站的李某某(另处)进行销售,经腾冲海关核定:被告人寸某某累计偷逃应缴税款490579.2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累计偷逃应缴税款220760.64元;被告人董某甲累计偷逃应缴税款201068.16元。

1、物证:扣押部分走私车辆和油罐、加油车辆和器械,部分赃物、赃款、账务资料;2、书证:受案登记、户口证明、到案和抓获经过;3、证人董某乙、董某丙、李某某、余某甲、彭某某、余某乙、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寸某某、郭某某、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寸某某、郭某某、董某甲参与董某乙(已判刑)共同走私成品汽、柴油到境内销售,被告人寸某某累计偷逃应缴税款490579.20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郭某某参与累计偷逃应缴税款220760.64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董某甲参与累计偷逃应缴税款201068.16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寸某某、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上述被告人参与董某乙(已判刑)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分别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寸某某判处1年6个月-2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处以1年-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甲处10个月-1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何兰芬

2020年09月09日 

附件:

1.被告人寸某某现住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村**小组;联系电话1362887****;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村**修理厂内,联系电话1520884****;被告人董某甲现住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村**组,联系电话1589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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