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寸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寸某乙在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其家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寸某甲打伤。经鉴定,寸某甲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寸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寸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敏
检察官助理:孔曼琪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寸某乙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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