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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富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5196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5年、2006年春天,被告人富某某擅自用拖拉机,在逊克县逊河镇大公河村东南2公里、6公里处,将其承包的林业联营地、村集体地的地边非法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经勘验,被告人富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四块,共计21.75亩,致使林地上面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富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富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产权与林地被毁坏证明等;

2.证人张某甲、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逊克县林业局非法占用林地鉴定书;

5.逊克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富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全

检察官助理:商成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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