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71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富某某于2018 年3月21 日23 时许,醉酒驾驶辽D****8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十二中交通岗由南向西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辽A****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富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117.5毫克/100毫升。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富某某于2018 年3月21 日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富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富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四路19号楼2单元501号。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富智于2018 年3月21 日23 时许,醉酒驾驶辽DZ3598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十二中交通岗由南向西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春驾驶的辽AX31A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富智静脉血中乙醇成分117.5毫克/100毫升。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富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春无责任。

被告人富智于2018 年3月21 日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春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富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助理检察员:姜毓昆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富智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