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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富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富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莲花******,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10号楼**单元**楼中门快递员2019年11月5日打人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富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妇婴医院儿科门卫室内因放置快递问题与门卫霍某某发生冲突,致使被害人霍彦德鼻梁骨骨折。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彦德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富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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