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富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富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2********,满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现住**。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富某某的微信好友“小慧”(未查获)告诉其有8个人要偷越国境至老挝。同年3月4日23时许,王某某(已判决)与另外7名人员(已判决)从福建厦门乘坐飞机到西双版纳机场后,通过微信联系富某某,富某某安排车辆将王某某等8人从版纳机场送至勐腊县磨憨镇。后在富某某的安排下,由岩某某(在逃)通过走小路的方式带领王某某等8人从磨憨镇偷越国边境到老挝。同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富某某在勐腊县**酒店被勐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附件:1.被告人富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