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寇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农民。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9日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5日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寇某在榆中县***镇***村***社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甘A*****长安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破,秘密窃取车内5600元现金,被砸损车玻璃价值为430元。被告人寇某随后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甘A*****白色长城牌哈佛H4越野车的后排左侧车玻璃砸破,窃取其车内价值700元的硬中华香烟两条。被告人寇某随后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甘A*****白色众泰T600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窃取到财物。被告人寇某随后采取相同手段将被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车号为甘A*****红色东风车单排货车的驾驶室玻璃砸破,未窃取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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