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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46********,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住址钟某某**镇**路**号,现住钟某某**镇**酒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2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寇某甲和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租用钟某某**镇**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合伙投资开设网络投注(百家乐)赌场,邀约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寇某甲、王某甲、陈某某各占30%的股份,周某某占10%的股份,聘请谭某某等人报线、记账、兑换筹码。2014年5月20日19时许,钟某某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该场所将参赌人员王某乙、王某丙、陶某某、彭某某等人查获,并当场扣押赌博工具、记账簿及赌资41600元。

2019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寇某甲到钟某某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投案,在讯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主机1台、庄牌1个、闲牌1个、筹码箱1个、记账簿1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钟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陶某某、彭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安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1345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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