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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寇某甲先后四次在其位于苍溪县城“**”小区的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中,1月中旬,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月2日,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月3日,容留吸毒人员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月10日左右,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甲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寇某甲、冯某某、向某某、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寇某甲、向某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向某某、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甲两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寇某甲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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