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寇某乙,曾用名寇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甲、寇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6日、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寇某甲、寇某乙将其父寇某丁早年建于平川区**镇**村**社的旧宅改建别墅,在未办理宅基地证件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二人私自扩大旧宅宅基地占地面积,将旧宅基地后的村道占用,致使周边二十二户村民不能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上述村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在相关群众沟通未果并将情况向**镇政府反映后,平川区**镇政府、**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达现场调解劝阻,均遭到寇某甲、寇某乙二人威胁谩骂。2012年8月28日,白银市国土资源局**镇国土资源所依法向寇某丁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寇某乙代其父寇某丁签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执行,继续施工。2012年年底,寇某甲、寇某乙二人不顾他人反对,又将平川区**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管理所于2008年为解决周边村民生活用水建成的水表井(贾**)和2012年11月建成的水表井(贾**)及主管线圈占到院内,2013年又在圈占的水表井及供水管线上建造彩钢房,致使上述水表井无法正常使用、检修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占村道俯瞰图等;2.证人寇某戊、寇某己、万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寇某甲、寇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甲、寇某乙任意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延文
附:
1.被告人寇某甲、寇某乙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