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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72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马镫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国土资源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寇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淅川县马镫镇**村耕地用于养殖大闸蟹。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实地勘测,寇某某占用土地总面积为6.7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46亩,且造成6.46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寇某甲等人证言;3、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地类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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