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4 年09 月07 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光某某**厂宿舍**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寇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开会之时,偷走许某某包里的钥匙进行偷配,寇某某利用所偷配的钥匙先后四次进入许某某位于光某某**镇**小区**栋**室家中,偷拍许某某家中生活照片及许某某与其老公黄某某的隐私生活。2020年5月18日晚,寇某某在第四次进入许某某家中时被其老公黄某某发现并报警,寇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
案发后,被告人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扰乱他人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茂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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