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03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五征牌玉米收割机在叶县任店镇刘营村中心街东侧第一个十字路口向南大约200米路东侧尚某某家玉米地内收割玉米时,由于操作玉米收割机不当将被害人孙某某整个身体卷进玉米收割机内,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少鹏
检 察 员:郑鹤鸣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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