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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1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9********,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影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吸毒人员陈某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被告人寇某某,其二人在日常聊天中知道双方都有吸食毒品大麻的经历。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寇某某与陈某某微信聊天时,问陈某某要不要大麻,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一致,以180元每克的价格交易25克大麻。当天下午,陈某某用微信转账给寇某某4500元。

2020年3月24日,寇某某用微信告诉陈某某大麻到货了,两个人约定第二天在莲花北地铁站附近当面交货。2020年3月25日,双方在莲花北地铁站B出口处见面,寇某某当场将一个装有大麻的棕色茶叶袋子交给陈某某。截至案发,陈某某自称每个周五晚上都会吸食一点大麻,总共吸食了8次左右。案发后,在陈某某住处缴获其吸食剩余的大麻约11.44克。经鉴定,在陈某某住处缴获的大麻中检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 年5月12日17时许, 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寇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物证书证照片说明书,称量、取样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号码为TL******、re********、yu*******92等的注册信息以及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明无视国家法律,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均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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