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4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广元市苍溪县石灶乡某村某组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2012年5月11日因诈骗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2月12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分别告知四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年底,被告人寇某化名“刘子航”,使用网络即时聊天工具与关某某结识,并在四川省广元市一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路虎、奔驰等豪华汽车,伪装成富豪身份,与关某某谈男女朋友,2019年2月19日,寇某将关某某带至汉中市南郑区某酒店居住。居住期间,寇某以其要在汉中购买地皮,资金不够为由向关某某借款,关某某借给寇某钱后,寇某又以其在汉中市争取签订埋天然气管道工程需要打点、垫付工程款等虚构事实为由,多次向关某某借钱,关某某便通过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出借给寇某,关某某被寇某诈骗共计26.762万元,期间寇某向关某某偿还7.82万元。
二、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寇某在汉台区一马场跟康某相识,相识后寇某同样化名为“刘子航”,利用驾驶豪车等手段伪装成富豪身份,在取得康某信任后于2019年3月与康某谈男女朋友,后寇某以让康某为其筹集工程款为由,让康某为其筹钱,康某信以为真后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向寇某转款5.8万元,康某被寇某诈骗5.8万元,期间寇某向康某偿还1.8万元。
三、2019年4月11日,康某将王某某介绍给寇某认识,寇某跟王某某见面后以同样的作案方式,伪装成富豪,化名“刘子航”,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与王某某谈恋爱,在恋爱期间, 以缺工程款为由多次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信以为真后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寇某转款共计51.65万元。2019年4月15日,寇某以给他人送礼为由让王某某帮他购买一部手机,后王某某为其购买一部苹果iPhone XS MAX(256G)手机交给寇某,经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0元),王某某被寇某诈骗共计51.65万元及一部价值9600元的苹果手机,期间寇某向王某某偿还1.91万元。
四、寇某和关某某在某酒店居住时,寇某认识了在该酒店前台上班的李某某,寇某再次以“刘子航”的身份与李某某结识,并告知李某某其是老板,在汉中做工程,让李某某做其女朋友,跟其结婚,李某某感觉寇某衣着讲究,认为寇某是有钱人,便想跟寇某结婚,于是二人于2019年6月开始谈恋爱。2019年7月初,寇某以其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某某借钱,李某某出借后, 寇某又以公司资金周转、工程款下不来等虚构事实为由,多次向李某某借钱,李某某通过网络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使用支付宝转给寇某,李某某被寇某诈骗12.2万元,期间寇某向李某某偿还0.5万元。
被告人寇某共骗取以上四名被害人96.412万元,及一部价值9600元的苹果手机,寇某诈骗总价值为97.372万元。期间归还被害人共12.03万元,所剩款项均被寇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3、辨认笔录;4、被害人关某某、康某、王某某、李某某陈述;5、证人周某某、金某、邓某某、袁某等证人证言;6、被告人寇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寇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寇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物: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视频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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