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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11时36分,被告人寇某某意图发泄内心愤怒,在**园**号使用家中ipad链接互联网登录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官网,并在该网站提问留言板块内分别以“何某某”“甄某某”“李某某”的名字留言,编造炸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虚假恐怖信息。首都机场公安局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出动警力36人,警犬5头,警车7辆,对重点区域加强巡查,并备勤50名应急处突警力及防爆检测设备,处置时间持续8小时。处置全程中,机场未发现有可疑情况,未造成飞机延误、群众恐慌、人员伤亡等不良影响。后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寇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本案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强迫症”,且寇某某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问留言内容截图、病例材料、户籍证明等;

4、鉴定意见;

5、首都机场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应急预案措施、提问信息未发布到机场官网等情况说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盈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392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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