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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3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 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寇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工业区**路**号一个宿舍房间,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时,盗走谢的一部小米9手机(价值约3500元)。同年7月2日16时5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街**号附近将寇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 2册(光盘6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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