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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滥用职权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公司**部**、**所**、**办公室**,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区**号,现住玉门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29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寇某某在任**公司司法行政办公室**期间,在明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其朋友王某某在嘉峪关市有公职,且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嘉峪关市,不符合在玉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况下,为了帮助王某某保住公职,依然答应王某某将其社区矫正执行地点由嘉峪关市变更为玉门市的请求。2014年12月23日,玉门市司法局收到嘉峪关市司法局发出的关于王某某的《居住地变更征求意见函》后,要求寇某某对王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寇某某隐瞒了王某某在嘉峪关有公职的情况,并告知玉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分公司承包有土地,且长期租住在**分公司,符合在**分公司社区矫正的条件。2014年12月25日,玉门市司法局向嘉峪关市司法局回函:王某某符合变更执行地的条件,核查属实,同意接纳王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后嘉峪关市司法局同意迁居,且将王某某的社区服刑档案全部移交至玉门市司法局。至此,王某某顺利纳入**分公司社区矫正范围,其受刑事处罚的问题一直未被原单位发现,也未受到单位的任何处理。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行政办公室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致使王某某在三年缓刑考验期内长期处于脱管状态。2019年6月,王某某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单位发现其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后被开除公职。经查,自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王某某从嘉峪关市人社局领取工资、福利、奖金等共计509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作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变更社区矫正地,致使该罪犯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未能被其单位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未对该罪犯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严格管理,造成脱管,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小燕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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