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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寇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5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区,现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许,被害人罗某某怀疑被告人寇某某砍了自家的竹子,遂与丈夫黄某甲一同步行至寇某某家门口质问寇某某。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寇某某将罗某某的左手中指末结咬断。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照片、指认受伤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良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9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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