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590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寇某某来到位于长安区兴隆街办**村的李某甲家具厂老板李某甲住处,索要老板欠其的工资一万元。李某甲说让其找他哥李某乙去要。该寇听后非常生气,心想自己的工资肯定要不回来了,就想在厂院子地上捡块砖把停在院子里的车砸了,或者把玻璃砸了,出出怨气。这时该寇发现路边有一个一次性的打火机,就捡起来,一试还能打着,于是就想到放火将厂里的东西烧了以解心中的怨气。于是该寇就走到厂房南面靠东的窗子跟前,将窗子打开,用打火机将做床垫子用的面料点着,然后将着火的面料扔进厂房,接着将打火机也扔进了厂房,后回到其所住的房子收拾了他的东西。给老板李某甲打了招呼向大门走去,还没走到大门口,门口就有五六个人跑进来,说“你厂房着火了”,其回头一看,厂房已经有很大的烟冒起来。其刚走出大门不久,就有人将其拦了回来,后被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放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瑜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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