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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霞检一部刑诉〔2020〕Z416号)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达州市**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房,离异,政治面貌:群众。该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该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寇某某来到李某甲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房,与李某甲、钟某某及寇某某一个朋友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李某甲感觉自己喝醉于是回房休息。

约22时许,房内人员先后离开,寇某某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机,进入房间并强压在李某甲身上,对李某甲实施搂抱、亲吻行为。寇某某欲脱下李某甲裤子但遭到对方反抗,于是强迫李某甲为其手淫。而后寇某某离开现场。

被害人李某甲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遂通过电话通知寇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5月20日12时许,寇某某前往霞山分局刑侦大队,后由霞山分局友谊派出所民警将寇某某传唤至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钟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照片辨认笔录;

5录音资料;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7人口信息资料;

8到案经过;

9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

10湛江市霞山区**餐厅出具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为满足性刺激心理,不顾被害人反抗对其实施强行猥亵行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寇某某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传讯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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