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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寻衅滋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0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被黑龙江大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3日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日孙某某(已起诉)在农安县小城子乡西王家村附近看护其修的乡道,王某某和仇某某等人车辆要从此乡道通过,因孙守棚不让其通过,发生争执并将孙某某殴打后从此路通过,之后孙某某找到其舅咸某说了此事,然后咸某(已起诉)找到孙某甲(已起诉)、刘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寇某某等人,驾车在小城子乡西王家村附近追赶上王某某等人的车辆,咸某、孙某甲、刘某、张某某、寇某某、孙某某用镐把、拳脚将王某某腿打成骨裂,仇某某当场打晕。经鉴定王某某头面部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鼻腔出血被评定为轻微伤,左侧第九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仇某某头面部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咸某、孙某甲、刘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仇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寇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报告;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如实交代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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