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0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被黑龙江大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日孙某某(已起诉)在农安县小城子乡西王家村附近看护其修的乡道,王某某和仇某某等人车辆要从此乡道通过,因孙守棚不让其通过,发生争执并将孙某某殴打后从此路通过,之后孙某某找到其舅咸某说了此事,然后咸某(已起诉)找到孙某甲(已起诉)、刘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寇某某等人,驾车在小城子乡西王家村附近追赶上王某某等人的车辆,咸某、孙某甲、刘某、张某某、寇某某、孙某某用镐把、拳脚将王某某腿打成骨裂,仇某某当场打晕。经鉴定王某某头面部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鼻腔出血被评定为轻微伤,左侧第九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仇某某头面部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咸某、孙某甲、刘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仇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寇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报告;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如实交代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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