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祥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2002年4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寇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祥园16栋楼下,因不满刘某某搬运瓷砖的车辆阻挡其通行而辱骂刘某某,刘某某朋友被害人田某某上前劝说时,寇某某辱骂并殴打田某某,致田某某右眼部外伤、挫伤、右面部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寇某某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寇某某多次到被害人黄某某、祁某某、闫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祥园大门附近的摊位强拿硬要瓜子、水果等物品。
3.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因与被害人公某某之前通电话时发生过言语冲突,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祥园19栋楼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与公某某撕打,被劝开后,寇某某又持在附近捡起的砖头殴打公某某,致公某某颜面软组织挫伤、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左手指皮肤划伤。
经侦查,被告人寇某某于2019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伤情诊断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史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黄某某、公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寇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俊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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