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份,青龙满族自治县**乡**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矿山工程负责人池某某的司机邵某某、矿山工人浦某某受矿山设计工程师张某甲之托修理其在矿部的办公室门锁时,被在场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田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寇某某等人用铁锹无故打伤。
2、2014年年初至2015年年末期间,王某某伙同田某某、杨某甲(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寇某某、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无故霸占**矿业公司原金源达矿部;2015年3月27日王某某指使他人以拆工棚、停电等威胁手段,迫使**矿业公司工人范某某等人离开公司;2015年3月初,王某某指使杨某甲、田某某、被告人寇某某等人在**矿业公司金矿山路口设置铁栅栏,无故阻止杨某乙对**矿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2015年5月20日,王某某指使他人将**矿业公司正在作业的铲车无故强行开走;2015年8月31日,王某某指使杨某甲、田某某、田某某、被告人寇某某等人将**矿业公司“高才掌”矿洞门无故锁上;2015年9月15日,王某某指使田某某、杨某甲、田某某、被告人寇某某等人将**矿业公司大门无故锁上,致**矿业公司人员、车辆无法正常出入长达4天。上述行为致**矿业公司无法正常办公、开展开采、勘探、生产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杨某甲、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等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寇某某属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18733567988)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