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642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寇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1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寇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室**号租住房内,容留饶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寇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室**号租住房内,容留饶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室**号租住房内,容留唐某某、夏某某(17岁)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室**号租住房内,容留饶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刘雅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在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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