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沿杨帆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前沙岗村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24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寇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9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衡公物鉴(酒精)字【2019】2809号检验报告。
5、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晓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两张、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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